越又出臺暫進再出經營活動新規定
據越南《經濟時報》3月1日報道,越工貿部日前下發了關于部分商品暫進再出經營活動的05/2013/TT-BCT號通知。
通知規定:對于附錄3中的冷凍食品和附錄4中的商品,有號碼的商人按規定可在海關辦理再出手續,而不必向工貿部申請。屬于本通知第1條第2款b點規定的二手商品,須向工貿部提出申請。
暫進再出商品自完成海關手續之日起留越時間不得超過45天。超過上述期限,商人須在15天內將商品經暫進口岸再出運離越南。未再出的商品將予以沒收并按規定處理。
除依法對商品暫進再出經營中違法行為的處置措施外,規定還補充了以下處置措施:暫停商品暫進再出經營;收回暫進再出經營號碼。被收回號碼的商人自被收回之日起一年內不能再申請號碼。
本通知自2013年4月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