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規定教育領域外資活動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0年
據越南《投資報》10月3日報道,越政府日前出臺了關于教育領域外商投資的第73/2012/ND-CP號議定。規定外資教育設施活動期限自成立之日起不得超過50年。特殊情況下,由政府可決定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70年。外國在越開展的培訓項目須通過國外質量鑒定,或是已通過質量鑒定組織或外國職能部門公認質量的教育機構的項目。同時,議定還允許越南與國外開展某些形式的聯合培訓。但合作培訓項目活動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不超過5年但可延期,每次延期不超過5年。
文章來源:商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