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規出臺 取消紡織品甲醛及偶氮檢測規定
據了解,越南工業和貿易部發布了第23/2016/TT-BCT號通知,該通知宣布撤銷第37/2015/TT-BCT號通知的規定,原第37/2015/TT-BCT號通知規定了紡織品中甲醛及偶氮染料中禁用可分解芳香胺類的含量限值、測試程序和檢驗要求,于2015年12月15日起生效,要求在越南市場上銷售的紡織品,但不包括未經完整處理的紗及毛線胚料,需要進行甲醛和芳香胺檢測。原規定具體限量如下:
一、 甲醛:
(一) 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30mg/kg;
(二) 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75mg/kg;
(三) 非皮膚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300mg/kg。
二、紡織品中芳香胺的殘留量不得超過30mg/kg。
新規定已于2016年11月26日起實施。由于紡織品甲醛殘留量及芳香胺殘留量的檢測耗時長且成本高昂,而且強制測試會導致通關時間延長,間接影響生產,某些情況下,還會導致錯過交貨期,從而失去與外國對手競爭的優勢,因此,在越南紡織和服裝協會的要求下,越南有關部門取消了這項檢測要求。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各相關企業,可根據新規定及時調整生產策略,切實維護好自身利益,同時,檢驗檢疫部門也應及時調整政策,重點加強對來自越南的進口紡織服裝進行甲醛與偶氮染料的質量監督。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