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對出入境人員攜帶藥品作出限制
據越南《經濟時報》2007年1月23日報道,越南衛生部規定,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的藥品只能按醫生的處方,攜帶7-10天的用量。所攜帶的藥品只允許本人和家人使用,不能在市場上出售或用于其它非法目的。每次入境隨身攜帶的藥品,每類藥品的價值不能超過30美元,總價值不得超過100美元。根據越衛生部規定,每人每年攜帶藥品入境的次數不得超過3次。并規定不允許攜帶各類藥品原料和含有禁止進出口化學物質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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